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8.
12 36-29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雜樹林,另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 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1236-29地號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