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查封時,有增建,該屋一樓出租予第三人,二樓以上均 為空屋。本院復於114年12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友人高○○到場開啟鐵捲門稱1022建號建物 整層房屋現均無人使用,一層留有之美妝美甲營業設備均為債務人所有,並稱該屋應無影響交 易安全特殊情事,債務人會於拍定後自行搬遷一樓遺留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38地號屬都市 計畫內,編定為住宅區(住
4.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70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