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查封時,有增建,該屋一樓出租予第三人,二樓以上均 為空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38地號屬都市計畫內,編定為住宅區(住
8.
,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一樓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170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