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47地號及1183地號土地 上均有中興三巷18號房屋坐落。依地籍圖所示,本件土地相鄰。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114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
12.
、1183地號土地為人行步 道,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