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有增建。據承租人曾○佑在場稱, 已租一年,月租新臺幣(下同)1萬元,沒有租期,只是口頭約定。嗣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履勘 時,承租人曾○佑在場,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具狀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依該契約書所載,承 租人係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限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19日止,計5 年;租金每年12萬元整,每次應繳納12個月份;擔保金2萬元整。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07地號 屬都市計畫內,第五種商業區,現況作住宅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曾○佑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19 日止,每年租金12萬元,押金2萬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205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