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014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104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巷道、部分建 物,1068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佔用,106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另據 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具狀陳報,101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建物之結 構包含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鐵皮屋,且上揭建物均有人居住與使用,1047 地號土地上有1-2棟建物,1068地號土地上有1棟建物,1066地號土地上有數棟 傳統三合院之紅磚建物,該建物破舊不堪且未修繕,現應已廢棄且無人居住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06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 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106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 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