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一編號2至4土地相鄰,編號
2.
4並與大社區保安段1089地號土地相鄰。土地 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三民路、三民路324巷與中正路之間,其上有多棟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大社區保安段1082地號土地上坐落一無門牌建物及門牌為大社區三民 路17號房屋(部分可能占用大社區保安段1089地號土地,須實際測量始能確 定);大社區保安段1084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324巷5號、326之 2號(A棟、B棟、C棟)房屋;大社區保安段1087地號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 民路326號房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編號5土地與大社區保安段1082地號、1084地號、1088地號及1092地號土地相 鄰,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三民路、三民路324巷與中正路之間,其上有多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324巷2號房屋(部分占用1087地號 土地、1088地號土地)、大社區三民路324巷3號(部分占用編號1084地號土 地、1087地號土地、1088地號土地)、大社區中正路15號、大社區中正路13 號、大社區三民路322之1號房屋,另有3間一層磚造平房無門牌,1間磚造平房 無法到達,數間倒塌磚造平房(僅餘磚柱及滿地磚瓦、無屋頂)等多棟建物;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三編號6土地與大社區保安段1088地號相連,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三民路與中正路 之間,其上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中正路1號、大社 區中正路3號、大社區三民路308號、大社區三民路310號、大社區三民路310之1 號、大社區三民路312號、大社區三民路314號、大社區三民路316號、大社區三民路318號、大社區三民路322號房屋等多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兩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 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各宗土地均有應有 部分者,須就所有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數宗土地有應有部分而聲 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查封時,其上均有建物占用。經查除門牌號碼大社區三民路312號 房屋有辦理保存登記(大社區保安段796建號)外,其餘建物均未?理保存登記, 各建物使用土地權源及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 人應自行解決建物使用土地權源相關爭議。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