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 2至4土地相鄰,編號
3.
4並與大社區保安段1089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位於高 雄市大社區三民路、三民路324巷與中正路之間,其上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大社區保安段1082地號土地上坐落一無門牌建物及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17 號房屋(部分可能占用大社區保安段1089地號土地,須實際測量始能確定); 大社區保安段1084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324巷5號、326之2號(A 棟、B棟、C棟)房屋;大社區保安段1087地號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326 號房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兩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 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4宗土地均有應有部 分者,須就4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數宗土地有應有部分而聲明優 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查封時,其上均有建物占用。經查建物均未?理保存登記,各建 物使用土地權源及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應 自行解決建物使用土地權源相關爭議。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