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現場履勘時,經按鈴敲門呼喊無人應門,管理員表示無人居 住,債務人自113年10月迄今未繳管理費,每戶每月管理費新臺幣2,043元,有1機車位(地下2 樓、編號103-
3.
,無汽車位,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開鎖進入屋內,屋內無人,有雜物、傢俱 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拍定人應就債務人所積欠公寓理費及其他負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惟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建物是否確有機車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