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 與大社區保安段1082地號、1084地號、1088地號及1092地號土地相鄰,位於高 雄市大社區三民路、三民路324巷與中正路之間,其上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三民路324巷2號房屋(部分占用1087地號土地、108 8地號土地)、大社區三民路324巷3號(部分占用編號1084地號土地、1087地號 土地、1088地號土地)、大社區中正路15號、大社區中正路13號、大社區三民 路322之1號房屋,另有3間一層磚造平房無門牌,1間磚造平房無法到達,數間 倒塌磚造平房(僅餘磚柱及滿地磚瓦、無屋頂)等多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兩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 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查封時,其上均有建物占用。經查建物均未?理保存登記,各建 物使用土地權源及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應 自行解決建物使用土地權源相關爭議。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