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現況部分有建物(現場懸掛門牌福興鄉外埔巷3號 等)多棟,部分為空地通道,其餘為稻田;另依地籍圖位置所示,拍賣土地內包 圍著大興段
3.
1040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惟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 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相關風險。另拍賣 土地包圍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大興段
9.
1040地號土地,該非拍賣標的 之所有人可能主張通行問題亦請拍定人自理。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11.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或農業發展 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時,就其坐落部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 2項優先權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