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4橋金職申343

高雄市大樹區維新段42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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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0
保證金:
18
總坪數:
12.6
坪單價:
7.2萬/坪
持分地坪:
12.6 坪
總現值:
74.7 萬
拍後增值:
-1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維新段 428地號,面積 170.5 m2,持分 1/6,60 萬
(住宅區 )
2.
高雄市 大樹區 維新段 454地號,面積 78.6 m2,持分 1/6,3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9)
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8地號土地其上為部分巷道、建物及鐵皮屋。454地號土地為巷道(九曲路北極巷
3.
10號中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維新段 428地號
170.5 m2 × (1/6) × 18,000 元 - 60 萬元
= -8.9萬元
2.
高雄市 大樹區 維新段 454地號
78.6 m2 × (1/6) × 18,000 元 - 30 萬元
= -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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