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土地,部分上有廢棄養殖工寮,部分為漁塭,部分為雜草空地,其中編號1土地另有建物坐落其上,編號2土地部分為漁塭,部分為雜草,編號
4.
8土地未臨路,部分為漁塭,部分為雜草空地,編號9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漁塭,部分種植香蕉,部分為雜草空地,編號
5.
11土地為漁塭。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一棟建物坐落,部分上有畜舍坐落,部分為養殖魚塭,編號
6.
11土地部分為養殖魚塭,部分為雜草樹木,編號
7.
9土地部分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養殖魚塭,部分為雜草樹木,編號10土地部分為養殖魚塭,部分為道路,編號11土地部分為養殖魚塭,部分為雜草樹木,部分為道路。另據土地謄本上所示,編號
8.
9土地上已興建農舍,建築日期分別為75年6月26日、68年。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14.
1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編號1至9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5.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規定,權利人有優先承買權。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