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93-14地號 土地均為部分道路、雜林、雜草;93-
13.
94-10地號土地均為雜草、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 人注意查明。2.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
24.
94-1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93-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保護區。3.
36.
94-1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地政人員稱
39.
93-14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43.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55.
94-10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
67.
94-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79.
94-10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 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