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乾97983

臺南市東山區許秀才段223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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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5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8
保證金:
11.6
總坪數:
110.5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10.5 坪
總現值:
27.8 萬
拍後增值:
-3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2230地號,面積 2,922 m2,持分 1/8,5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本件拍賣土地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現種植高麗菜等作物。實際占有使用 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 上物、農作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 一併提出:
10.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1.
村里長出具之現 耕證明書、
12.
現耕農地照片。
1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許秀才段 2230地號
2,922 m2 × (1/8) × 760 元 - 58 萬元
= -30.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2
2拍 不點交
79.5 坪 / 304 萬
2025/10/28
2拍 不點交
34.9 坪 / 96 萬
2025/11/4
3拍 部分點交
60.1 坪 / 339.4 萬
2025/10/29
3拍 不點交
20.5 坪 / 4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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