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5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及部分三合院坐落,作為道路使用;462建號建物坐落於同段354─
6.
353地號土地上,為二層磚造透天厝,建物已逾經濟耐用年數甚久。據債務人在場稱462建號建物目前為其與母親同住。本件35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46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1.
本件僅就354地號土地及462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35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46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35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及462建號建物占有使用其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不動產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46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2.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該建物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46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福興鄉大興段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