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4.7.16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780.788.789.790地號位凌雲路3段84巷5號 之2正北方,780地號上有鐵皮車棚,788地號為雜木林,部分有鐵皮雨遮,789 地號為雜林,部分鐵皮占用,790地號為雜林地,779地號位凌雲路3段84巷2號 之16東方,有凌雲路84巷5號之2坐落其上,779地號部分為雜木林、水泥地,本 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 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地上物所有人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 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 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 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
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 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