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7.16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780.788.789.790地號位凌雲路3段84巷5號 之2正北方,780地號上有鐵皮車棚,788地號為雜木林,部分有鐵皮雨遮,789 地號為雜林,部分鐵皮占用,790地號為雜林地,779地號位凌雲路3段84巷2號 之16東方,有凌雲路84巷5號之2坐落其上,799地號部分為雜木林、水泥地,本 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 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地上物所有人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共有人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若非共有人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 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 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 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 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