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2月18日現場指界時,146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坪子頂5號西方約100公尺處,其上都是墓地及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7月17日起至10月16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 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