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暫編151建號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4.
669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除暫編151建 物佔用之部分隨同建物一併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665地號除暫編151建號佔用部分外,其餘為道路用地;另669地號除暫編151 佔用外,其餘另經數建物佔用,惟除暫編151件號係屬本件拍賣範圍外,其餘建物均非屬本件拍 賣標的,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占有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 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 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 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 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1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