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132地號其上有建號門牌號碼「田 中路3號」佔用,另依鑑價報告內容記載,除上開建物佔用外,131地號部分為 空地、部分種植農作;另132地號部分作為道路使用。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 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係屬車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1.3.
10.
用地, 其中131地號係屬住宅區;132地號係屬道路用地(132地號係屬公共設施保留 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1.
內營字第87721767號函規定【未明文規定 取得方式,需地機關:屏東縣政府車城鄉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 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 何。
12.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 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 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 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 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 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