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445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空地、467地號土地上有福興路17號.21號等 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471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之人行道,皆係拍賣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 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 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71地號為車城都市計畫道路用地.471地號為車城都市 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1.3.
8.
道路用地,皆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467地號為同計畫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 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 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 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