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122.123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拍賣範圍),係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6.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 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7.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