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77地號土地,其上有漁塭及鐵皮屋一棟。因查封時有在場之第三 人主張於查封前即向債務人承租並占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並以漁塭養殖烏魚 及蝦類,及以鐵皮屋當作材料室使用,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 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 牧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養殖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且有第三人主張於查封前即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 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 權。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另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購)權,且皆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及 農地重劃條例5條所列之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 買(購))人注意。
12.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