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標的現為道路,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枋寮都市計畫(64.1.
7.
人行步道用地,又符合 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 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