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7地號土地係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1段150巷86號建物前方空地,另有86-1號前方帆布停車棚及後 方鐵皮工具間部分,磚造鐵皮屋頂工具間、鐵皮工具間及車棚占用;209地號 土地位於207地號土地後方,有一磚造鐵皮屋頂工具間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 等語。上開建物、設施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3月22日起至6月21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 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