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 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 出: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