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 土地均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至5土地相連,部分種植果 樹,部分為雜林、雜竹及鐵皮工寮;編號6至7土地相連,為雜木、竹林;編號
4.
10土地為道路;編號9土地為雜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 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不動產12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 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其拍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33,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 得買受之人。
8.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除編號
9.
10土地外,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 「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