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 土地均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至5土地相連,部分種植果 樹,部分為雜林、雜竹及鐵皮工寮;編號6至7土地相連,為雜木、竹林;編號
4.
10土地為道路;編號9土地為雜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 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8.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除編號
9.
10土地外,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 「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 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