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均為雜樹林及雜草地。另依鑑價報告 記載,查封之土地上現況為雜木、雜草及竹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12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
8.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