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清100286甲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42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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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8
保證金:
11.6
總坪數:
124.3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24.3 坪
總現值:
18.1 萬
拍後增值:
-39.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左鎮區 左鎮段 427地號,面積 856 m2,持分 1/4,3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左鎮區 左鎮段 427-3地號,面積 788 m2,持分 1/4,2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均為雜樹林及雜草地。另依鑑價報告 記載,查封之土地上現況為雜木、雜草及竹林。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12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
8.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左鎮區 左鎮段 427地號
856 m2 × (1/4) × 440 元 - 30 萬元
= -20.6萬元
2.
臺南市 左鎮區 左鎮段 427-3地號
788 m2 × (1/4) × 440 元 - 28 萬元
= -1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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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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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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