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標別一為道路,標別二有大安區龜殼社區活動中心建物坐落,標別三 現種稻,標別四建物現無人居住,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 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 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標別四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坐落鄰地(地號
7.
上(建物面積34.78平方公尺未辦理扣除),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 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 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標別三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