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 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 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 照),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55建號建物及未測量之涼棚、圍牆等增建,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 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占用同段1 64-
6.
166-1地號土地係向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南區分署承租(租期自民國108年3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同段164-3土地所有人屏 東縣新埤鄉公所函覆未承租,且同段164-
8.
166-1地號土地均非本次拍賣範圍, 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另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