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法院 114德25999

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村龍潭路204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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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3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130
保證金:
26
總坪數:
80.3
坪單價:
1.6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80.3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80.3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村龍潭路204號,建號 暫435,持分 1/1,130 萬
第一層:221.65第二層:43.86合計:265.51 (二層樓加強磚造、鐵架蓋鐵皮住宅、店鋪、倉庫)
法院筆錄 (6)
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潘○○占有居住,故拍trial。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6.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僅拍賣暫425建號建物,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85 -12地號土地由第三人潘○○、左○○分別共有,並占用鄰地即85-11地號土地(占用鄰地面積 係30.86平方公尺)。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又本件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債權人朱祐宗所有部分)與其坐落基地 (共有人潘○○所有部分)原同為第三人潘金水所有,依民法第425之1條規定,土地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又本 件僅拍賣建物,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85-1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潘○○有優先承買權。故本 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8.
本件拍賣建物之共有人,又若多人 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 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若有2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9.
85-1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潘○○。若其中之優先承買 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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