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68建號建物,按執行勘測筆錄所載,建物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使用狀 況不明,另按本院他案(114年度司執字第3429號)之前的調查結果,當時係由建物共有人之 親屬居住使用,因本件係拍賣暫編68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68建號建物所座落之1007地號土地,非屬本次拍賣範圍,且本件拍賣標 的暫編68建號建物座落其上之占有權源不明。
4.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故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 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 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5.
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無法理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 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6.
本件拍賣標的所座落之土地非屬本次拍賣範圍,且本件拍賣標的對於座落土地之占有權源 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且如係無權占有使用第 三人土地,嗣後亦有可能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另座落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 (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