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26-11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
3.
958建號建物及其他非為拍賣標 的之數層建物而為集合(居)式住宅,又
5.
2樓,且外部各有附表備 考欄所示之增建,內部則已打通而設有內梯連接,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 買)後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 07.
10.
之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十六: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 始得發照建築。細部計畫範圍內建成區以外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 供,或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人應先 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 何。
1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 死亡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意,於投標(承受、應買)「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承受、應買),拍定(承受、應買)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 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存有增建,拍定(承受、應買)後就該增建部分,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承受、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 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承受、應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