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現況為種植水稻,由何人占有使用不明,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9.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1.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