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與鄰地混同使用,目前處於休耕狀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 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 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 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 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0.
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 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 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 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