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與鄰地混同使用,目前處於休耕狀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2.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耕作 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 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 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 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 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 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