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估報告稱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 。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 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應買之證明。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5.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