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相鄰,399地號土地為巷道,部分坐落建物,400地號土地上坐落建物,401地號土地為巷道,部分坐落建物,上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7.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或法院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法院將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