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頭份市濫坑段331地號土地上現況為雜草;同段799─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331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種植作物、部分雜木林。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又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如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779─2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本件拍賣之
8.
799─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的未直接臨路,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土地法107條、民法460─1條,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