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1100─6地號土地為巷道、雜樹,其上坐落173建號建物;173建號建物大門未上鎖,僅以繩子、木棍拴住大門,屋內堆置許多雜物,其中一間房間內有放置一台乾燥機(大型),牆壁為土竹造,已有多處剝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無人使用,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情況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
8.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17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