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8-
3.
224-56地號現況上有 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道路、竹林、水池,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暫編1566建號外)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 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 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13.
本件暫編156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