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部分土地種植果樹;部分土地有車棚占用,另部分土地是否有建 物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知,惟因車棚、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且建物未併付拍賣,縱鑑界後建物有占用,拍定後車棚、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仍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320-19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使用照之紀錄,處分上是 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