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損壞之紅磚建物坐落、 雜草雜木及部分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 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及作物為債務人所有、種植,惟均價值甚微故不予 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尚稱方整,地勢尚稱平坦,未臨路,鄰近 約2-3米寬福田路一巷。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