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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查封時,債權人聲請查封測量門牌號碼赤崁南路65巷4號三層樓房屋東側之一層磚造平房,三層樓房屋不在測量範圍,又該兩屋中間有鐵皮雨遮,北側留有一面磚牆。本件僅就一層磚造平房西側測量至牆面本體及其屋頂三側滴水線。據債務人之兄郭○發在場稱,上開兩屋原本相連,後為防風,遂於兩屋中間北側砌一牆;上開一層磚造平房目前無人居住,僅做倉庫使用,該屋沒有漏水;上開三層樓房屋現由伊與郭○原居住,債務人不住在此,他似已住院安養;上開兩屋均為伊父郭○昌所興建,一層磚造平房約為60多年前興建、三層樓房屋則為40多年前興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高雄市梓官區赤東段571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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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落之同段571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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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