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1土地為商港街14巷44號(即本件建物)旁之空地,系爭建物一樓前方雨遮及屋突均為增建;又據郭姓第三人陳稱,系爭標的由債務人之弟一家人居住使用中,屋內多處壁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六、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郭O甫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郭O甫欲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共有標的之全部均優先購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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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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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勘估標的據郭姓第三人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有嚴重漏水及多處壁癌,至於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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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