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土地使用分區均係枋寮都市計畫(64年 1月3日實施)住宅區。六、本件拍賣標的暫49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 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 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