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執行期日,經會同員警入內檢視,天花板滲水發霉,油漆剝 落有壁癌,建物為一層旁有樓梯可通往屋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3.
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坐落215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 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