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在場,債權人未陳報使用現況,另依據本院函詢警局現場調查,亦因 無人在場而無法調查使用現況(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14年6月25日鳳警行字第1140007788號 函),故本件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本件土地上有堆積大量電線桿,未一併查封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須檢附:?、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 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 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