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為住家及順天府,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暫編10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暫編104號建號(民五街99-1號)為住家及順天府,內部有連通,順天府之神像被紅紙黏貼住。另順天府為獨立出入口。本件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
4.
暫編104號建號占用源南段985地號、986地號土地,其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若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 或民法第 426 條之 2 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