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有第三人負責、經營民宿。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瑞穗段2169地號上為草坪(本院113司執全47號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依航照圖看唯一長方型地形,上有基地台),其上有一門牌五福路14號房屋,做為棕櫚湖民宿使用。本 院114司執14724號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五福路14號做為民宿使用(瑞 穗棕櫚湖),有3個房間
8.
503號),所有權人為債務人,民宿負責人為陳0君, 經營者為陳林0燕。六、暫編1258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