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政人員稱260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查封359建號建物占 用,查封359建號建物門口掛有「吉安順安堂」,建物右方有一殘破、不堪使用建物;右前方有 一鐵皮建物,據共有人陳○○稱為其所搭建,債權人代理人均稱不予查封,二者均非本次拍賣之 範圍。另依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5年6月2日函覆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在場人陳○○係兄弟 姊妹5人共有,無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查封35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457.9平方 公尺,其中約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吉段254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