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49地號現為道路(荳蘭七街);843地號及846地號相鄰,現亦均為道路(南昌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 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