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國富九街50巷1號及2號前方之空地,其上有幾株 盆栽,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一般註記事項)全筆為法定空地」,請應 買人特別查明注意。
5.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 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